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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9号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9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常勇

审 判 员  孙 敏

人民陪审员  冯成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力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