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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2063号

杨汉军与绍兴县柯锐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汉军,绍兴县柯锐针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2063号

申请执行人:杨汉军,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诸暨市。

被执行人:绍兴县柯锐针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79836-8),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展望村。

法定代表人:洪欢民。申请执行人杨汉军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柯锐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汉军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柯锐针纺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20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钱水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