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936号
原告:蒋继民,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未到庭。
被告:蒋继涛,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轩诗超,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继民与被告蒋继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蒋继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继民负担。
审判长 孙长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谢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