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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5050号

周花锋与马勇林、肖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花锋,马勇林,肖凯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050号原告周花锋,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勇林,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豫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告肖凯伟,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豫A×××××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文晓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伟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预登记受理原告周花锋诉被告马勇林、肖凯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

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周花锋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花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花锋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同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万东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