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01254号
原告:张耀林,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守军,1963年06月16日。
被告:安徽省融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汽车城D区28-31号。本院于2015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耀林诉被告安徽省融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耀林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耀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张耀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迟郑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