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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1580号

王金国与鲍兴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国,鲍兴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580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国。

被执行人:鲍兴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国与被执行人鲍兴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于2016年3月14日审结,且(2016)鲁0783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05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来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