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25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告潘为壮,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潘为壮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尚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