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123号原告刘东志,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兴海,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征,农民。被告韩召恒,农民。被告时振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志诉被告陈征、韩召恒、时振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志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志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刘东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锁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
书 记 员 何梓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