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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8123号

刘东志与陈征、韩召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东志,陈征,韩召恒,时振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123号原告刘东志,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兴海,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征,农民。被告韩召恒,农民。被告时振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志诉被告陈征、韩召恒、时振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志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志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刘东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锁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

书 记 员  何梓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