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4961号
原告:吴XX,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XX,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吴XX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闵永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