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王爱萍被执行人郑少洪被执行人陈海燕王爱萍与郑少洪、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民终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22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2400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的财产均设置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另查明,郑少洪及郑少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山木林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外债约1.3亿元,本案暂属执行不能。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胡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