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民初677号原告李xx被告张x被告张xx被告王x原告李XX诉被告张X、张XX、王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立彬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张X、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6年2月4日原告李XX经媒人丁华介绍与被告张X订立婚约关系,原告经媒人给被告过彩礼25,000.00元,此款给被告张X的父母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原告向三被告索要彩礼款,三被告只同意退还8,000.00元。现在要求三被告退还彩礼款25,000.0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手机是我和张X互换的,她买的是“三星”的,我的是OPPO的。被告张X说我哥买车她给拿钱和给我拿钱交房费的事没有。
被告张X辩称,订婚属实,给我20,000.00元彩礼,我没提出分手,当时约定男方提出不处彩礼不退。原告的母亲来我家说彩礼不要了,媒人是我家亲属,看媒人的面子我们同意给他退8,000.00元。现在我一分钱都不同意退了。订婚后被告给原告买个手机花5,000.00元,原告的哥哥买车被告给送去5,000.00元,原告交房费给他拿3,000.00元。被告王X参加诉讼但未发表意见。被告张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1、彩礼单:证明李X与张X订婚,彩礼共三十四万元,先过二万元。如男方不同意分文不退,如女方不同意一切全退。对此被告方无异议;2、证人丁X当庭证实:李X与张X订婚时经其手给张X的父母25,000.00元彩礼,其中有2,000.00元吃饭钱,3,000.00元长命衣钱,其余是彩礼。对此被告方有异议,认为证人证实的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原告李X经媒人丁X介绍与被告张X订立婚约关系,会亲时原告经媒人给被告张X过彩礼25,000.00元,其中彩礼20,000.00元、长命衣钱3,000.00元、小相吃饭钱2,000.00元。此款给被告张X的父母了。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双方相处期间原告与被告张X互换了手机,原告的手机是OPPO-OPA31T牌,被告张X的手机是三星ON7牌。
本院认为,一、婚姻恋爱自由,虽然双方订婚时约定男方提出分手不退彩礼,但该约定不平等,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方退还彩礼应于支持;
二、关于彩礼款的数额问题,证人当庭证实是25,000.00元,证人的证实有效;
三、被告方所述的花销,原告方否认,被告方无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认定;
三、关于双方互换的手机应互相换回;
四、因彩礼款是给被告张X的父母了,所以应由三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彩礼款;
五、关于彩礼款中的3,000.00元长命钱衣属于赠与性质,2,000.00元小相吃饭钱已经消费,不予退还。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张XX、王X于本判决生效时退还原告李X彩礼款20,000.00元;
二、原、被告互换回手机(原告的手机是OPPO-OPA31T牌,被告张X的手机是三星ON7牌)。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被告方负担170.00元,原告方负担4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立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冬磊注: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的,查明属于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