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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6470号

杨胜全与刘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胜全,刘梁平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470号原告杨胜全,男,汉族,1954年4月12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魏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梁平,男,汉族,1956年2月1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杨胜全诉被告刘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5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原告并未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 欢

人民陪审员  李大治

人民陪审员  邓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湮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