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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3970号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志凯、傅越、傅俊杰、蒋慧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傅志凯,傅越,傅俊杰,蒋慧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3970号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傅志凯,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生。被告傅越,男,汉族。被告傅俊杰,男,汉族。被告蒋慧芳,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志凯、傅越、傅俊杰、蒋慧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高福罡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见习

书记员  张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