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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1147号

新郑市永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巧云荣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荣誉权纠纷
当事人
新郑市永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巧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147号

原告:新郑市永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忠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聚才,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赵巧云,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新政,新郑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新郑市永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巧云荣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永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市永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新郑市永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赏丹

书 记 员 金慧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