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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668-1号

刘伟波与王爱彬、刘广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伟波,王爱彬,刘广斌,东营亿丰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668-1号原告刘伟波。被告王爱彬。被告刘广斌。被告东营亿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六户村。法定代表人刘广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波诉被告王爱彬、刘广斌、东营亿丰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原告刘伟波所有的鲁N×××××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刘伟波使用,但不允许损坏、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依法将原告刘伟波担保人杨金林所有的鲁N×××××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杨金林使用,但不允许损坏、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尚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