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中鸣,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春辉,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丰,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宁利平。上诉人乔中鸣与被上诉人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冯丰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解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乔中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中鸣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乔中鸣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中鸣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上诉人乔中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成功代
审判员 米新秀代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