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508号
申请人:梁作峰,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刘雷,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何小军,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
申请人:孙颖,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安徽淮北市相山区。梁作峰与何小军、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作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小军、孙颖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房产证号为1476、1477的房屋予以保全(金额43万元)。申请人梁作峰及担保人张艳(公民身份号码)以二人共同共有的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1366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作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何小军、孙颖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房产证号为1476、1477的房屋(限额43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梁作峰与担保人张艳共同共有的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1366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