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1227号
原告:李清某,男,生于1930年6月2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元,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
被告:李某平(李清某长女),女,现年54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李某林,男,现年47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李某红,男,现年44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原告李清某诉被告李某平、李某林、李某红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李清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清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清某负担(李某红已自愿代原告李清某交纳)。
审判员 李 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永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