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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民初1227号

李清某与李某平、李某林、李某红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清某,李某平,李某林,李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1227号

原告:李清某,男,生于1930年6月2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元,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

被告:李某平(李清某长女),女,现年54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李某林,男,现年47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李某红,男,现年44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原告李清某诉被告李某平、李某林、李某红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李清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清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清某负担(李某红已自愿代原告李清某交纳)。

审判员 李 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永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