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4317号
原告:湖州中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织里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程根江。
委托代理人:吴晓红,湖州市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建仁,男,汉族,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代理人:王鑫,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中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仁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湖州中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中织贸易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中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建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州中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元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阳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