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6**民初3453号原告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新浦路94号。法定代表人顾伟,总经理。管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蔡斌。委托代理人黄永菊,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松,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章其恩,董事长。
原告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虎华
代理
审判员 王智勇
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