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319-1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通旺达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804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通旺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50796元及利息、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980元、执行费7465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宜昌三峡分行云集支行账号为1807031019020186265的人民币存款130400元至本院(帐户户名:掇刀区法院执行标的专户,开户行:农行荆门掇刀支行,帐号:1756510104000506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艾宏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