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623号原告谷某,男,生于1966年6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黄某,女,生于1967年7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系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员 刘仕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