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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195号

李战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泰山大道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战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泰山大道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195号

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泰山大道分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

主要

负责人:游达。

原告李战江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泰山大道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李战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泰山大道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 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据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