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425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法学。委托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作谏。被告李广菊。被告公维秀。被告胡玉珍。被告公维军。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农商银行)与被告尹作谏、李广菊、公维秀、胡玉珍、公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泰农商银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农商银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泰农商银行��回对尹作谏、李广菊、公维秀、胡玉珍、公维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7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新泰农商银行负担。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