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080号原告陈某某,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郭健,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振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