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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2080号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080号原告陈某某,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郭健,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振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