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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民初1701号

娄和春与高霞、娄季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娄和春,高霞,娄季景,娄言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1701号原告娄和春,男,1989年5月2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李凤玲,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霞,女,1966年3月7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娄季景,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娄言言,女,198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和春诉被告高霞、娄季景、娄言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和春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和春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向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卢泰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