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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3077号之一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栾义庆、张发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栾义庆,张发翠,栾雪,王庆翠,王加平,亓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077号之一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尚绪敏,该单位职工。

被告:栾义庆。

被告:张发翠。

被告:栾雪。

被告:王庆翠。

被告:王加平,农民。

被告:亓玉玲,农民。被告王加平、亓玉玲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其欣,莱芜莱城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栾义庆、张发翠、栾雪、王庆翠、王加平、亓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加平、亓玉玲的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加平、亓玉玲的起诉。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延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