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077号之一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尚绪敏,该单位职工。
被告:栾义庆。
被告:张发翠。
被告:栾雪。
被告:王庆翠。
被告:王加平,农民。
被告:亓玉玲,农民。被告王加平、亓玉玲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其欣,莱芜莱城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栾义庆、张发翠、栾雪、王庆翠、王加平、亓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加平、亓玉玲的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加平、亓玉玲的起诉。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延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