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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4151号

陈财根与吕英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151号申请人陈财根与被执行人吕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财根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另应收执行费1400元,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英下落不明,本院对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安、工商、淘宝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向申请人作了执行回告,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4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