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豫08民终68–1号原告秦雨薇,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寇宏,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兵兵,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建新,董事长。被告未来(焦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建新,董事长。被告焦作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颐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冯拥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兵,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雨薇与被告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未来(焦作)铝业有限公司、被告焦作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雨薇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未来(焦作)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雨薇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未来(焦作)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雨薇撤回对被告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未来(焦作)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郭春明
审判员 路 林
审判员 范炳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申慧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