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刑初8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出生地吉林省通化市,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因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诗婷,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XX勇,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许某(曾用名“许明昊”),出生地吉林省通化市,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出生地吉林省通化市,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因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埔检诉刑诉〔2016〕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济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及辩护人李诗婷、XX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先后受雇于同案人“高某”、“阿某”(均另案处理),以每月底薪加提成的方式,为他人建立的赌博网站招揽赌客并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该网站网址为www.736job.com,提供与我国福利、体育彩票相类似的数字彩供赌客投注,并以高于官方彩票赔率的返利率作为手段吸引赌客。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根据“高某”、“阿某”的指示,在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陂新村东二街11栋的出租屋内,使用各自的电脑通过互联网在QQ群上发布上述赌博网站的链接、彩票玩法等广告信息,招揽赌客前往上述网站完成用户注册、银行卡绑定、充值等步骤,由赌客自行登录上述网站进行网上赌博。“高某”、“阿某”则通过管理权限在上述网站后台统计各被告人所招揽的赌客数量以及赌客投注金额,计算提成后发放给各被告人。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侯某合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5000元,其中约5200元为基本工资,其余为赌客提成;被告人许某非法获利3800元,无赌客提成;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5000元,无赌客提成。2016年5月31日,公安人员在对上述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将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一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希望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侯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且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侯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受雇于同案人“高某”、“阿某”(均另案处理),以每月底薪加提成的方式,为他人建立的赌博网站招揽赌客并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该网站网址为www.736job.com,提供与我国福利、体育彩票相类似的数字彩供赌客投注,并以高于官方彩票赔率的返利率作为手段吸引赌客。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根据“高某”、“阿某”的指示,在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陂新村东二街5号11栋601房的出租屋内,使用各自的电脑通过互联网在QQ群上发布上述赌博网站的链接、彩票玩法等广告信息,招揽赌客前往上述网站完成用户注册、银行卡绑定、充值等步骤,由赌客自行登录上述网站进行网上赌博。“高某”、“阿某”则通过管理权限在上述网站后台统计各被告人所招揽的赌客数量以及赌客投注金额,计算提成后发放给各被告人。2016年5月31日,公安人员在对上述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将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一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丙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QQ信息截图、赌博网站登陆页面截图、招揽赌客宣传资料、《房产租赁合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联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明知他人网上开设赌场,而为其招揽赌客,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侯某、许某、张某甲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与被告人侯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四、没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2部、台式电脑9套(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靳 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温斯斯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