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2004号
原告:王学文,务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宽,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中关乡斗水村财公组。
法定代表人:储中训,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华,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决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王学文工资款7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学文工资7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储润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王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