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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民初694号

龙某某与殷某某、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殷某某,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694号

原告:龙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根深,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殷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南江北路42号。

负责人:罗伟,大队长。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殷某某、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5.4元,减半收取592.7元,原告龙某某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戴威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