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694号
原告:龙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根深,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殷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南江北路42号。
负责人:罗伟,大队长。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殷某某、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5.4元,减半收取592.7元,原告龙某某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戴威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