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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民特14号

秦皇岛秘境客栈酒店有限公司与施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秦皇岛秘境客栈酒店有限公司,施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特14号

申请人:秦皇岛秘境客栈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336366145E。

法定代表人:初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阳,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施洁。申请人秦皇岛秘境客栈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施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皇岛秘境客栈酒店有限公司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秦劳人仲案(终)字(2016)第315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依据为虚假证据,且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主要理由为:1、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某的证人证言,考勤表证据来源为某,唯一的证人证言也是某,而某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严重的纠纷,故考勤表及某的证言均是伪造的、虚假的。2、对考勤表及某的证言,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由于仲裁庭没有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应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本案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4、本案裁决书写明“此案经调解不成”,实际庭审时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无论在庭审时及庭审后均未召集双方调解,程序存在瑕疵。5、按照本案裁决书认定的申请人的入职和离职时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期间仅有5个法定节日,但仲裁裁决按8天计算,明显错误。6、本案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的法定节日和双休日工资超出了被申请人的申请数额。被申请人称,考勤表是真实的,某是申请人单位的领导,考勤表上有他的签字。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针对与某有关的证据发表过质证意见,仲裁员也做了调解工作,但申请人不来参加。另外,仲裁裁决书上注明了仲裁员的姓名,加盖了公章。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13日,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秦劳人仲案(终)字(2016)第315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1986元;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986元;

三、申请人内向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2月2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0883元。

四、对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偿社会保险及损失不予支持。在仲裁裁决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144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440元。

本院认为,秦劳人仲案(终)字(2016)第315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的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工资超出了被申请人的申请数额,确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秦劳人仲案(终)字(2016)第315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秘境客栈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鲍成新代

审判员 桑华民代

审判员 赵 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薄鲡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