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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388号

阚清元与王金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阚清元,王金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阚清元被执行人王金深申请执行人阚清元与被执行人王金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9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禹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姚 松

审判员 王志广

审判员 王可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魏吉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