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946号
原告:刘伟伟,男,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刘伟伟与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刘伟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伟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收取500元,由刘伟伟负担。
审判员 张海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