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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946号

刘伟伟与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伟伟,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946号

原告:刘伟伟,男,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刘伟伟与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刘伟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伟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收取500元,由刘伟伟负担。

审判员  张海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