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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248号

宣某某申请柳河县天合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某某,柳河县天合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宣某某。被执行人柳河县天合牧业有限公司。宣某某申请柳河县天合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宣某某于2016-3-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孙 磊执行员 王双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谢昀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