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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1030号

李盈堤与徐万平、高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盈堤,徐万平,高长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李盈堤,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徐万平,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高长安,男,194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李盈堤与徐万平、高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长安在本院其他案件中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长安申请执行徐某某的债权41637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葛新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金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