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李盈堤,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徐万平,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高长安,男,194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李盈堤与徐万平、高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长安在本院其他案件中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长安申请执行徐某某的债权41637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葛新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金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