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5民初1871号
原告:伍某甲,中船重工709研究所员工。
被告:杨某,武汉市格鲁伯实验学校教师。
原告伍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声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甲、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伍某乙由原告抚养,女儿柏某由被告抚养;3.武汉当代卡梅尔小镇25栋5单元301房归原告所有,武汉市佳源花都2期B5栋1单元1003归被告所有,房屋各自贷款各自承担,轿车(鄂A×××××)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伍某甲与被告杨某于××××年××月××日在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伍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柏某。
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感情长期不合,性格、生活习惯、子女教育、对待老人等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每次沟通,都以吵架或冷战收场。由于无法承受长期的家庭矛盾,2015年12月6日,原告携带女儿柏某搬离当代卡梅尔小镇,迁到佳源花都2期B5栋1单元1003居住,至今分居已超过半年时间。
被告杨某辩称,我与原告伍某甲是高中同学。1999年大学期间其追求我,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来应伍某甲要求,我放弃了正式工作与其一起到武汉发展。婚后,双方相敬如宾、感情融洽。其在诉讼中所述纯属捏造杜撰。由于原告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二个女儿出生后,其情绪开始变得暴躁,有时无事生非,对我进行暴力和冷暴力。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恳请法庭对原告进行引导和教育,挽救一个原本幸福的婚姻家庭。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伍某甲与被告杨某是高中同学。1999年大学期间伍某甲追求杨某,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应伍某甲要求,杨某二次放弃正式工作,到武汉与伍某甲一起发展。××××年××月××日,双方在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伍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柏某。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伍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感情长期不合,性格、生活习惯、子女教育、对待老人等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每次沟通,都以吵架或冷战收场”,被告杨某辩解“婚后,双方相敬如宾、感情融洽。其在诉讼中所述纯属捏造杜撰。由于原告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二个女儿出生后,其情绪开始变得暴躁,有时无事生非,对我进行暴力和冷暴力”,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甲与被告杨某是高中同学,1999年自由恋爱,相互追随他乡发展,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建立了美好的家庭,世人为之欣羡。双方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有稳定的职业,有很强的自律能力和化解矛盾的智慧,本应幸福美满。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家中事务的繁琐,家庭成员的增加,双方父母的介入,由于双方各持立场,观点不一,沟通不畅,渐生隔阂;又都能自立,都在强势,互不示弱,互不退让,继而争吵冷战,赌气分居,双方损害了美好的家庭生活,荒废了快乐的青春时光,亦可谓身心疲惫。
原告伍某甲与被告杨某从相识、恋爱到结婚已经二十余年,双方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双方对家庭事务认识和处理的观点差异,偶然矛盾激化,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视共同走过的风雨岁月,象高中时那样彼此追求,象恋爱时那样甜甜蜜蜜,牢记曾经的山盟海誓,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彼此谦卑,彼此包容,遇事商量沟通,避免争争吵吵,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原告伍某甲提出的离婚请求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伍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声凡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叶甑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