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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273-2号

翟钰杰与郝雄雄、郝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某某,郝某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273-2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某,男,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翟某某与郝某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郝某名下的轿车一辆和被执行人郝某某名下的轿车两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郝某名下的轿车一辆和被执行人郝某某名下的轿车两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郝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