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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928号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诉贺斌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贺斌,赵忠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928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海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夏,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贺斌,男。被告赵忠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贺斌、赵忠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康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