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928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海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夏,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贺斌,男。被告赵忠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贺斌、赵忠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康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