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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4执恢26号

自啟华与刘仕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自啟华,刘仕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自啟华,男。被执行人刘仕良,男。申请人自啟华与被执行人刘仕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景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自啟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0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由刘仕良支付申请人自啟华医疗费人民币7032.83元。本院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仕良患精神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申请人自啟华常年多病,家庭生活困难。经申请人自啟华申请,本院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申报,并获得司法救助金人民币70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该案已执行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03)景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海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俸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艾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