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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019号

曾奇与曹汝才、仙桃市仙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翠娥,曹汝才,仙桃市仙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019号原告周翠娥,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道学,天门市工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汝才,男,1963年2月3日出生。被告仙桃市仙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下河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勉阳大道9号。代表人张小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奇与被告曹汝才、仙桃市仙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奇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翠娥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890.50元,由原告周翠娥负担。

审 判 长  刘俊红

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

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