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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1103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韩福珍、赵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韩福珍,赵风琴,常辛豪,常红灿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

负责人:樊建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坡,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韩福珍,女,汉族,1965年5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风琴,女,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常辛豪,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常红灿,男,汉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韩福珍、赵风琴、常辛豪、常红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31257.82元及利罚息。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耀强

审判员  李圣洁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