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
负责人:樊建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坡,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韩福珍,女,汉族,1965年5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风琴,女,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常辛豪,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常红灿,男,汉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韩福珍、赵风琴、常辛豪、常红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31257.82元及利罚息。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耀强
审判员 李圣洁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