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8执恢6号之一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董秀玲、董耀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董秀玲,董耀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村。法定代表人阎秀霞。委托代理人任文英、李金岭,该信用社职员。被执行人董秀玲,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董耀斌,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董秀玲、董耀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225.7万元。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