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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774号

刘勇与刘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勇,刘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774号

原告:刘勇,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告:刘德斌,男,成年,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刘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勇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住址送达应诉材料,待找到被告详细住址再来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元由原告刘勇负担。

审判长  李炳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钟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