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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5038-1号

02谢泰峰与李好女,谢娆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泰峰,李好,谢娆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038-1号原告谢泰峰,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委托代理人纪鹏生,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嘉炜,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好女,女,汉族,1953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谢娆娜,女,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2016)粤0304民初150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7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告李好女名下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新安西路西北侧泰华苑C栋312、313的房产(房产证号:50××80、50××76)。后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李好女名下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新安西路西北侧泰华苑C栋312房产(房产证号:50××80)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李好女名下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新安西路西北侧泰华苑C栋312房产(房产证号:50××8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  松  灵

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

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嘉玮(代)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