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959号
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琴,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海燕,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24日。
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