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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2民初1076号

黄家减与黄家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家减,黄家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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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2民初1076号原告黄家减,男,汉族被告黄家启,男,汉族原告黄家减诉被告黄家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家减和被告黄家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家减诉称:1998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石子,尚欠原告石子款388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石子款3880元。

被告黄家启辩称:石子款已经支付完毕但欠条没有收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家减与被告黄家启系兄弟关系。1998年,被告黄家启在原告黄家减处购买石子。1998年6月12日,被告黄家启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弟弟石子叁仟捌佰捌拾元正。以上事实有周岭派出所证明、欠条及庭审笔录作为认定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黄家减要求被���黄家启支付石子款3880元有被告黄家启出具的欠条为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黄家启辩称石子款已经支付完毕但欠条没有收回但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家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家减人民币38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家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燕平

审 判 员  罗会钧

人民陪审员  郑家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妍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