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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3162号

巴特尔、僧格与昭日格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僧格,巴特尔,昭日格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3162号原告僧格,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巴特尔,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昭日格图,男,1973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僧格、巴特尔与被告昭日格图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刘东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2015年6月份给被告垒院墙,当时约定原告垒一丈200元,材料被告提供,原告自己可以雇人。完工后施工费为8400元,当时被告称没钱就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支托不与偿还,无奈原告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被告诉至法院,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84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原件1枚,日期为2015年6月1日,出具人为昭日格图妻子斯琴格日乐。证明被告昭日格图雇佣僧格、陈巴特为其垒石头墙、大门垛子欠原告劳务费8400元至今未付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原告的主张,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雇佣二原告为其垒墙,经过结算劳务费为8400元,劳务结束后被告没有将劳务费给付二原告,由被告妻子为原告出具证明1份。此笔欠款经原告催要后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4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费未给付的事实清楚,原、被告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此笔欠款经原告催要后应及时给付。故依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昭日格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僧格、巴特尔劳务费8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东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