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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刑终318号

赵某某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赵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刑终318号原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2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冀030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行一年十个月。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臻喜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学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